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64號
CHDV,104,訴,1164,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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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林宗遠
被   告 陳江漢
      陳金發
      陳豐成
      陳崇輝
      陳崇炘
      陳文財
      陳崇義
      陳林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0地號、地目建、面積180平方公尺之土地准予分割如附圖即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105年4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編號A、面積12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面積6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江漢陳金發陳豐成陳崇輝陳崇炘陳文財陳崇義陳林血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陳江漢等8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其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系爭土地地目:建、面積180平方公尺,使用分區 :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各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期限之 約定,亦無依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協議分割, 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依如附圖即彰化縣彰化地政 事務所複丈日期105年4月1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下 稱附圖方案)裁判分割。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 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且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 割情事,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未能協議分割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等為證,是原 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 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 用、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 合理之分配(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724號判決、93年度 臺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系爭土地略成 三角形,西側臨路,土地之北側有菜圃、雞舍等地上物,其 餘為空地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人員勘 驗測量在卷,製有勘驗筆錄、現況簡圖(見本院卷第43、44 頁)、如附圖所示土地複丈成果圖及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 本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本院審酌原告提出附圖方案所示分 割方法分割線筆直,分割後之土地皆可臨路以為通行,共有 人間無庸相互找補等情,難謂有不符經濟及公平原則。是在 兼衡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及 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各該共有人分得土地之環境、交通及使 用現狀等各項因素下,認依附圖方案分割,符合共有人全體 之利益,應屬公允、適當。爰據附圖方案,判決兩造分得之 土地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末查,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 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 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 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以兩造按原應有部 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就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 文第2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敘。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第80條之1、第85條 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附表:
┌──┬────┬──────────┬────────┐
│編號│ 共有人 │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1 │陳江漢 │ 1/18 │ 1/18 │
├──┼────┼──────────┼────────┤
│ 2 │陳金發 │ 1/18 │ 1/18 │
├──┼────┼──────────┼────────┤
│ 3 │陳豐成 │ 1/18 │ 1/18 │
├──┼────┼──────────┼────────┤
│ 4 │陳崇輝 │ 1/54 │ 1/54 │
├──┼────┼──────────┼────────┤
│ 5 │陳崇炘 │ 1/54 │ 1/54 │
├──┼────┼──────────┼────────┤
│ 6 │陳文財 │ 1/54 │ 1/54 │
├──┼────┼──────────┼────────┤
│ 7 │陳崇義 │ 1/18 │ 1/18 │
├──┼────┼──────────┼────────┤
│ 8 │林宗遠 │ 2/3 │ 2/3 │
├──┼────┼──────────┼────────┤
│ 9 │陳林血 │ 1/18 │ 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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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