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56號
CHDV,104,家訴,56,2016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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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
原   告 林曾阿柑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被   告 曾君信
      曾却
      洪曾阿桃
      李曾粉
      曾寶差
      曾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之【更正為「權利範圍6240 /0000000 」】應更正為【更正為「權利範圍6240/158900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顯屬誤寫,自應予以更正,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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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