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344號
CHDV,104,家親聲,344,2016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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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4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陳家蕙
送達代收人 李春
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楷棟間因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44號免除扶養義
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鼎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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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