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9號原 告 張良銘訴訟代理人 江欣鞠被 告 陳莿 陳尚達 陳讚成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讚智被 告 游維東 陳玉欽 陳煥章 陳錫堅訴訟代理人 黃麗紅被 告 陳冠帆 陳錫佳訴訟代理人 陳雅柔被 告 陳忠和 陳邱紡訴訟代理人 陳明世被 告 陳志嘉 陳順從 陳宏森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順隆被 告 陳再舜 陳再寅 陳再宗 陳丁茂 陳明昇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謹被 告 陳朝旭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朝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如欲移存抵押權,應具狀聲請對抵押權人黃淑慧(訴定義務人游維東)告知訴訟。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