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189號
CHDV,103,訴,1189,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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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9號
原   告 張良銘
訴訟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陳莿
      陳尚達
      陳讚成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陳讚智
被   告 游維東
      陳玉欽
      陳煥章
      陳錫堅
訴訟代理人 黃麗紅
被   告 陳冠帆
      陳錫佳
訴訟代理人 陳雅柔
被   告 陳忠和
      陳邱紡
訴訟代理人 陳明世
被   告 陳志嘉
      陳順從
      陳宏森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順隆
被   告 陳再舜
      陳再寅
      陳再宗
      陳丁茂
      陳明昇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謹
被   告 陳朝旭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陳朝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如欲移存抵押權,應具狀聲請對抵押權人黃淑慧(訴定義務人游維東)告知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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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