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陳麗芳
被 告 蘇麗絲
劉兆亞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68 號、105 年
度易字第29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68 號、105 年度易字第294 號 被告二人被訴妨害婚姻案件(即被告二人被訴民國103 年間 某日通姦、相姦犯行部分),業於105 年5 月10日下午1 時 30分行審理程序,並辯論終結,原告於105 年5 月10日下午 3 時始具狀到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審判筆錄 及追加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戳章在卷可參,是 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參照前開說明,即有未合,從 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原告仍得另於民事庭 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或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上訴二審法院 後、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 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