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陳麗芳
被 告 蘇麗絲
劉兆亞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33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乙○○於民國 103 年間知悉被告甲○○係有配偶之人,被告二人竟於104 年3 月間某日為性交,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4 年度偵字第9046號、10951 號認被告二人此部分涉犯通 姦罪、相姦罪提起公訴,原告因被告二人上開犯罪行為受有 損害。爰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並聲明求為 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二人被訴於104 年3 月間 涉犯通姦罪、相姦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733 號判決無罪在案,故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