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61號
CHDM,105,聲,661,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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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順泰
具 保 人 顏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雅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順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 顏雅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經合法傳 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報 到接受執行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庫存款收款書收 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等在卷可稽,此外復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堪認屬實,自應將具保人 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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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