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35號
CHDM,105,聲,535,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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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明震
具 保 人 蕭玉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執字
第668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玉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玉欣因受刑人蕭明震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 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本院審理時,經指定保證金10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 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 19日以104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執行,嗣經該署分別於105年2月4日、同年2月5日 向受刑人之戶籍地及居所傳喚到案執行,經合法通知均未到 案執行,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 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經該署核發拘票,仍 拘提無著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3紙、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在 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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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