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5年度,4號
CHDM,105,審簡附民,4,201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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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 號
原   告 張智媗
被   告 林中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06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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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