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57號
PTDV,105,消債更,57,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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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周健文
代 理 人 呂帆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104 年5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又領取兒少生活補助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4.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 出證明文件。
5.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2 、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6.陳報聲請人之前配偶現是否分擔子女扶養費用?每月數額為何 ?
7.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 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8.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0.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11.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現是否無任何收入?並請釋明聲請人無固定收入之狀況 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及扶養費所需?倘係由親友資助或 扶養,並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 、資助金額及原因。
2.又聲請人無任何收入,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 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 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 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 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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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