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5年度,9號
PTDV,105,家聲,9,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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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念青  (地址詳卷)
相 對 人 黃弘輝 
      黃章  
關 係 人 黃弘伯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04 年度輔宣字第17號輔助宣告程序之程
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4 年度輔宣字第17號家 事事件選任為輔助宣告程序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處理完 畢並回覆報告書,依聲請人之服務內容(案家訪視、家族會 談、出庭陳述意見、提出報告書)及工作時數,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16條第4 項之規定,請求裁定酌定酬金新台幣(下同 )15,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定有明文。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 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 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 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二項裁定前 ,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司法院101 年 5 月8 日訂頒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亦定有 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105 年4 月5 日分別至相對人黃弘輝位於屏 東縣屏東市○○里○○街000 巷00號住處與相對人黃弘輝訪 談、相對人黃章位於屏東縣屏東市○○路0 ○0 號住處與相 對人黃章及其兄黃弘伯訪談;105 年4 月26日至台灣屏東地 方法院與黃弘輝黃弘伯夫妻家族共同會談。是本件聲請人 即程序監理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按之上揭標準,並參酌 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耗費交通之往返及當事人 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請求法定酬金,洵屬正當,爰 酌定本件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以新臺幣15,000元為宜, 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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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