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54號
PTDV,105,司促,4954,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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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高雅萍
      高華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雅萍於就讀高美醫專時,邀同高華堂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
  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
  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8年
  7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 年2 月1 日即
  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
  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
  金94,53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高華堂、高│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94,535元│雅萍   │1 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高華堂、高│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94,535元│雅萍   │2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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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