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20號
PTDV,105,司促,4920,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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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宥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
  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蘇宥豪於91年8 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5年8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7,164 元整未為清償(
  含年費1,280 元整、消費款78,890元整、預借現金38,789元
  整、已到期之利息11,780元整及違約金16,425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7,679 元整自95年10月8 日
  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
  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 元整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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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