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889號
PTDV,105,司促,4889,201605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89號
債 權 人 余河德
債 務 人 李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肆拾柒萬玖仟零捌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