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佳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叁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佳綾於民國91年4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2 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832 元及費用834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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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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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郭佳綾 │自民國96年2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19.71 │
│ │74,166元│ │月24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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