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882號
PTDV,105,司促,4882,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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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佳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叁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佳綾於民國91年4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2 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832 元及費用834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郭佳綾  │自民國96年2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19.71 │
│  │74,166元│     │月24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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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