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856號
PTDV,105,司促,4856,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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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5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丁裕峰
債 務 人 莊建華
      郭鳳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貸款逾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本金改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
  準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依前款規定計收利息及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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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