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49號
PTDV,105,司促,4749,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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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張財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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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