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584號
PTDV,105,司促,4584,201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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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8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君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君雅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4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530元及費用5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5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君雅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5,325元│     │4 月2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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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