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龍秀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龍秀花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4 年7 月29日起至109 年7 月29
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
0.625%浮動計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
整日止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已依規定調整為年息1.
86%)。
㈡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
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
違約金,有債務人立具之貸款契約為憑。
㈢茲因債務人只清償至105 年1 月29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
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