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潘貞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貞怡於民國94年9 月2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5 月
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27,821元,經聲
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
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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