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29號
PTDV,105,司促,4329,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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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
債 權 人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
債 務 人 嘉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萬肆仟陸佰參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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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