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奈良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畢安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孫至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奈良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奈良山莊社區之最新組織規章暨管理公約,並釋明自
民國103 年起之社區管理繳費標準(即管理費)異動明細,
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孫至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