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94號
PTDV,105,司促,4294,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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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吳豐昌
      李吉明
      石世昌
一、債務人吳豐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吉明石世昌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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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