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德文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淑惠
債 務 人 尤生富
尤生貴
張碧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
之違約金,及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已計算未
清償之利息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捌佰玖拾壹元、違約金新臺
幣柒萬貳仟零捌拾貳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