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好茶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尤鶯蘭
債 務 人 蔣美恩
高金德
杜寒梅
賴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另
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四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
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