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162號
PTDV,105,司促,4162,201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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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好茶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尤鶯蘭
債 務 人 蔣美恩
      高金德
      杜寒梅
      賴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另
  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四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
  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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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