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122號
PTDV,105,司促,4122,201605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2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陳邱梅英即陳明順之繼承人
      陳玉蘭即李克勤之繼承人
      李孟杰即李克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孟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克勤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玉蘭、陳邱梅英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
  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