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2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陳邱梅英即陳明順之繼承人
陳玉蘭即李克勤之繼承人
李孟杰即李克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孟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克勤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玉蘭、陳邱梅英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
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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