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1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曾英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
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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