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
債 權 人 張佳瑜
債 務 人 何周澄女即何圭介之繼承人
何銘峰即何圭介之繼承人
何銘祥即何圭介之繼承人
何銘元即何圭介之繼承人
何秀屏即何圭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圭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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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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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金 額│ 提示日即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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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民國90年10月31日│300,000元 │民國90年10月31日│R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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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同上 │ 31,200元 │同上 │R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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