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秀玲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林裕民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 理 人 陳傳福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
法定代理人 唐美芝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 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08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10月7 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4 司執消債更 41號函通知18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除如附表編號14及18 號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 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 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社團法人屏東縣原住民文教協會,每月薪資 新台幣(下同)28,000元,另每年有一個月之年終奬金,合 計年所得為364,000 元(28000 ×13=364000),每月平均 所得為30,333元(364000÷12=30333 ,未滿1 元部分四捨 五入),有社團法人屏東縣原住民文教協會薪資所得證明單
、員工薪資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 稽,堪信為真。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勞保費576 元及健 保費424 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9,333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目前住於婆家,毋庸支付租金,惟另有未成 年子女周○勳(95年8 月生)及其父丙○○(31年生)須其 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實在。審酌債 務人名下無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 卷可稽,故其住於婆家,毋庸支付租金,對於其清償能力之 提高,顯有幫助。另丙○○(31年生)現無收入且無資產, 每月僅有敬老年金3,500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及丙○○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在卷可稽,周○勳現僅10 歲,上開2 人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灣 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丙○○由債務人 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7 人平均分擔,債務人應負擔之扶養費 為1,135 元【(11448 -3500)÷7 =1135,未滿1 元部分 四捨五入】,周○勳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應 分擔周○勳扶養費5,724 元,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8,307元(11448 +5724+11 35=18307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 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不動產及有效保單,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105 年3 月17日書函附卷可參,而其所有之BMW 汽 車(車牌號碼00-0000 、1991年出廠、汽缸容量2,494C.C.) 車齡已25年,折舊後殘值已低,無清算價值。債務人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111,976 元(29333 ×72= 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 費用1,318,104 元(18307 ×72=0000000 ),所剩793,87 2 ,僅須其中5 分之4 即635,098 元(793872×4/5 =6350 98,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 為684,000 元(950072=684000),已較635,098 元高出 48,902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 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 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 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另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之罰款 ,係屬劣後債權,因本件其他債權無受償餘額,故該罰款於 更生方案中不予列計,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9,5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6.29% │
│5.債務總金額:10,861,117元 │
│6.清償總金額:684,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206,448 │ 1.90% │ 181 │ 13,032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337,118 │ 3.10% │ 295 │ 21,2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53,496 │ 13.38% │ 1,271 │ 91,5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丁○(台灣)商業│ 627,031 │ 5.77% │ 548 │ 39,45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甲○(台灣)商業│ 215,297 │ 1.98% │ 188 │ 13,53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381,116 │ 3.51% │ 335 │ 24,1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 299,486 │ 2.76% │ 262 │ 18,864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570,070 │ 5.25% │ 499 │ 35,928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360,962 │ 3.32% │ 316 │ 22,752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50,586 │ 2.31% │ 220 │ 15,8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737,625 │ 6.79% │ 645 │ 46,4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954,954 │ 8.79% │ 835 │ 60,1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556,709 │ 5.13% │ 487 │ 35,064 │
│ │公司 │ │ │ │ │
├──┼────────┼─────┼─────┼──────┼─────┤
│ 14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2,320,766 │ 21.37% │ 2,030 │ 146,16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5 │乙○○○資產管理│ 302,367 │ 2.79% │ 265 │ 19,08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878,996 │ 8.09% │ 766 │ 55,152 │
│ │公司 │ │ │ │ │
├──┼────────┼─────┼─────┼──────┼─────┤
│ 1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384,789 │ 3.54% │ 336 │ 24,192 │
│ │有限公司 │ │ │ │ │
├──┼────────┼─────┼─────┼──────┼─────┤
│ 1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23,301 │ 0.22% │ 21 │ 1,5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10,861,117│ 100% │ 9,500 │ 68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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