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4號
PTDV,103,訴,124,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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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石萬
      陳翁金菊
反 訴被 告 陳冠良
      陳冠榮
上 列四 人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清道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文章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馮敏惠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李玉齡陳石福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連
      洪森木
      林頂立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素禎
上 列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邱茂昌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萬華村北極殿
法定代理人 陳坤茂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傅永遠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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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