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5年度,11號
PTDM,105,簡附民,11,201605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王慧恩
被告  陳薪睿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318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