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65號
PTDM,105,審易,265,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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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清淵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2303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甲○○基於意圖供人觀覽而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2 月 29日上午11時許,在公眾得出入之屏東縣屏東市○○路0000 號之屏東縣崇蘭國小總務處前走道處,以褪下其所穿著之長 褲及內褲,裸露其生殖器官並自慰之方式,公然實施猥褻行 為,以此方式達到性慾之滿足。嗣經屏東縣崇蘭國小畢業校 友發現上情,拍照後通知屏東縣崇蘭國小校方,經校方報警 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甲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 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 、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 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崇蘭國小職員周志榮尤燕翎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均相符,並有照片4 張、網頁翻拍照片 1 張及監視器翻拍照片7 張(見警卷第19至25頁)等附卷可 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 意旨參照)。是刑法第234 條所稱之「公然」,祇須該狀 態得以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為已足,並不以事實上已有不 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為其條件,從而被告為猥褻行為 時,即令未遭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適時共見共聞,亦難謂 上述情狀非屬公然狀態。次按所謂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 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 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407 號解釋參照)。經查,本案被告裸露生殖 器並以自慰方式為猥褻行為之地點係在屏東縣崇蘭國小校 園內,該處為任何人皆可隨意自由行經之處所,已達特定 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又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情況下裸露生殖器官並為自慰行為,主觀上有供 人觀覽之意,客觀上亦足以刺激或滿足個人性慾,並使觀 覽者產生厭惡、羞恥感,故為猥褻行為無誤,是核被告上 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被告前於103 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 審易字第36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8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 年4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於94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 簡字第747 號判決拘役50日,並施以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 (此有前引之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且除上開累犯紀錄外,尚有多次妨害風化之記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9 至23頁)在卷可 考,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妨害風化犯行,並造成被害 人之厭惡感,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之學歷、智識、健康情形、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及檢察官之求刑,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4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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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