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曾展鵬
被 告 丁昱鈞
邱羽祥
雷威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4 年度附民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 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附帶民 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 之人。惟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 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 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 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78號民事判決參照)。二、本件被告丁昱鈞與廖文宏、邱傳發、林寬達、邱羽祥、雷威 廉等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涉共同詐欺原告之案件,業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被告邱羽祥、雷威廉等2 人經本院拘提未到 ,尚未經本院判決,惟被告等人既因本案共同對原告侵權, 依上開規定,均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
三、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原告請求被告等人依民法規定負 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 案被告邱羽祥、雷威廉2 人經本院拘提未到(即將通緝), 雖尚未經本院判決,惟如上所述,被告丁昱鈞、邱羽祥、雷 威廉等人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共同犯詐欺罪,均屬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依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