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濟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濟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執行羈押。 理 由
一、被告陳宏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5 月9 日訊問後,本院認其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共 17罪,經本院於105 年4 月29日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 6 月,有本案判決1 份在卷可佐,是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犯嫌 重大;又其所犯之各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追訴,常有逃亡 之可能,且被告前有通緝前科,有相當理由足徵被告有逃亡 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之後審判及執行程序,而應予以羈 押。至本次執行羈押之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3 項 之規定,應與其先前因本案已歷之羈押期間合併計算,併此 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 項、第4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孫少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