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君正
黃秋鎮
古沂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1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君正等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