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24號
PTDM,103,審訴,24,201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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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慧
      李貴峯
      潘秀玟
      姚東源
      黃瑞益
      方保炎
      施淑瓊
      林奕君
      張祐生
      孫素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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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