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取用費徵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11號
ILDA,104,簡,11,2016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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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山旅社
代 表 人 杜國生 
上列上訴人因溫泉取用徵收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24日本院10
4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
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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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