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0號
ILDV,105,除,30,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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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賴素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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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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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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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賴素嬌 │彰化商業銀行│ 空白 │ 104年12月10日│ 772,800元│ KN0553305│
│ │ │羅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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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