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3號
ILDV,105,補,133,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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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李國暐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張又勻律師
被   告 王子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9,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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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