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藍玉如
訴訟代理人 林心羚
被 告 藍胤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萬元(原告
陳報其所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之屋地之市場交易價值為44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