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3號
ILDV,105,補,123,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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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林政雄
被   告 賴月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自門牌宜蘭縣五結鄉○○○路00巷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元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核原告關於遷讓房屋之請求,依系爭房屋
之稅籍證明書所示該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700
元,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損害部分為遷讓房屋之附帶損
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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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