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號
聲 請 人 任玉鳳
利害關係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林廷貴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林廷貴(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宜蘭縣頭城鎮○○路○段000號、民國 103年1月21日被發現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廷貴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林廷貴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廷貴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廷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廷貴自民國 81年起至103年間共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305,000元,並於94年5月6 日以其座落宜蘭縣頭城鎮○○段00○0000地號土地設定抵押 權予聲請人,而上開欠款迄未清償,聲請人為追償該債務, 而有提起訴訟之必要。因被繼承人於103年1月21日身歿,其 繼承人多已死亡或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亦無 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為被繼承人選定遺產管理 人,故聲請人為保障其權益,即本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身 份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廷貴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本院家事庭函、計算表、借據 4紙、支 票多紙、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 、頭城區漁會承銷人保證金存入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土地登記第1類謄本等件在卷為證。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 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 ,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 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 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由是可知,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再者,國有財產局係依國有財 產法第 9條設立之機關,依法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而所謂國
有財產,係指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利行使,或由於預 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又該法所指之權利 ,則係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而言,此觀 國有財產法第 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是國 家依據法律規定所取得之財產或財產上之權利,均屬國有財 產之範圍,而為國有財產局職掌之業務範圍。又依民法第11 85條無人承認繼承之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之規定,即賦予國 庫對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參見院字第2213號解釋意 旨),解釋上亦屬上開國有財產法所定依據法律規定取得之 財產權之一種,故法院通知國有財產局有此種國家依法應得 之期待權時,國有財產局本應依國有財產法之職掌積極辦理 。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林廷貴確於103年1月21日被發現死亡,其繼承人均 已死亡或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 理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 103年度司繼字第43號、第 59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且聲請人業已提出前開債權 證明文件附卷,足徵本件聲請人屬被繼承人之法律上利害關 係人無訛。
㈡又依被繼承人之成年子女林宸佑、林宸涵及被繼承人姊妹林 倖伶分別具狀表示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甚有被繼承人姊 妹林鳳華表示因被繼承人生前已無與其聯繫,而斷絕兄妹關 係等語,均有上開人等陳報狀附卷可參。此外,被繼承人之 其他繼承人戴森池、林鳳英 2人經本院函詢其有無擔任遺產 管理人之意願等情,然迄未見覆,則本院實難期待被繼承人 子女及其他兄弟姊妹確已清楚知悉被繼承人生前之資產負債 情形且有足夠能力而得妥適處理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再者, 本院另職權函詢本縣律師公會,然迄未見覆,是本院亦無從 選任客觀、公正之律師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 依民法第1177條之立法意旨,可知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 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顯非以遺產管理人管理 遺產是否有實質利益作為考量,且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 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國有財產署若經法院擔任遺產 管理人時,仍可取得相當之報酬,亦可聲明參與分配,不致 發生代管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及管理報酬無法獲償之問題。準 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雖函覆本院並無意願擔任被 繼承人林廷貴之遺產管理人(見卷附105年2月19日台財產北 宜二字第1057008390號函文),惟審酌國有財產署依法為公 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及公信力,且遺產
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保護債權人之利益,尚非僅以 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得以受有實質利益為考量,況遺產 經依法處理後若有剩餘復應歸屬國庫等情,本院認選任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林廷貴之遺產管理人應屬 妥適,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末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 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 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述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