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176號
ILDV,104,監宣,176,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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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江林牡丹
相 對 人 游林阿束
關 係 人 游長錦 
      游長旺 
      游長茂 
      游秀敏 
      游秀麗 
      游金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游林阿束(女、民國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江林牡丹(女、民國三十五年九月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游長錦(男、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姐即相對人游林阿束因於民國 104年10月間不慎跌倒之後昏迷須依賴呼吸器維生,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此依法聲請對相對人游林阿束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江林牡丹為監護人,同時指定相對人之長子游長錦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關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 法第1111條第1項著有明文。而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 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家事事 件法第16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 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且家事事 件法第176條第1項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06條之規定,即法 院為審酌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機構 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三、經查:
㈠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時,相對人眼睛緊閉,躺臥於病 床上,經本院質以「你叫什麼名字?今年幾歲?在場陪同之 人是誰?」等問題,相對人沒有任何反應等情,有訊問筆錄 可稽,可見相對人認知能力顯有缺陷。再者,相對人之精神 、心智狀況,經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下稱博 愛醫院)精神科陳醫師彥蓉鑑定結果為:「七、神經、精神 狀態檢查結果:鑑定時,游女臥床,有氣切管並使用呼吸器 協助呼吸、有鼻胃管餵食,四肢萎縮僵硬,雙手蜷曲,表情 淡漠,雙眼緊閉。鑑定人詢問時,完全無法回答鑑定人的問 題。『簡式心智狀態檢查MMSE』結果顯示:游女認知功能有 顯著缺損的情形,時間及地點定向有障礙,語言表達和理解 、立即背誦、延遲記憶、視覺動作協調能力有困難。總分為 零分(滿分為30分),整體認知功能達『嚴重認知功能缺損』 。在CDR評估部分,游女目前一般生活功能退化:大小便失 禁,需包尿布或導尿管協助;洗澡、穿衣、翻身等完全仰賴 他人協助;無法吞嚥,需由鼻胃管餵食。而且,游女語言功 能受損嚴重,無法表達,目前無判斷事務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故得分為4分,達重度失智程度。八、結論:游女目前的語 文理解、表達能力及認知功能明顯退化,完全無法獨立執行 有目的性的工作(包含經濟活動)。九、鑑定結果:綜合以上 所述:游女目前處於嚴重認知功能缺損的狀態,已致其完全 不具有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經鑑定應已達到心神喪失程度,不宜自行處理事務。」 等情,亦有該院105年5月5日羅博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 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件附卷可稽。基上所查,足認相對人游 林阿束現處於嚴重認知功能缺損的狀態,而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首揭法條 規定,宣告游林阿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㈡又聲請人江林牡丹為相對人游林阿束之胞妹,已陳明願任受 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另相對人之長子游長錦亦表明有意願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另相對 人之配偶游景清已歿,又相對人除關係人游長錦以外之子女 即關係人游長旺游長茂游秀敏游秀麗游金蓉均同意



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以及由關係人游長錦擔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節,亦有游景清之除戶謄本及上開關係 人之同意書等在卷可證。此外,本件經社工員訪視後之評估 建議為:相對人如受監護宣告,聲請人江林牡丹適合擔任相 對人之監護人以及由關係人游長錦擔任會同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節,亦有財團法人阿寶教育基金會以105年4月15日105宜 阿寶第034號函檢送成年人之監護權訪視評估報告1件在卷可 稽。因此,本院認聲請人具有監護其姐游林阿束之意願及能 力,且可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全力監護,故由聲請人擔 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游林阿束之監護人,應合於受監護宣告之 人游林阿束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由相對人之長子游長錦擔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能維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 益且利於執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責。
四、綜上,本院基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游林阿束之最佳利益,復查 無不宜由聲請人監護受監護宣告之人游林阿束及由游長錦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法定事由,爰依法併予選定聲請 人江林牡丹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游 長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主文。
五、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 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 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秉上,聲請人江林牡丹既任相對人 游林阿束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游林阿束 之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游長錦於二個月內開具財 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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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