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357號
ILDM,104,訴,357,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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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中彥
選任辯護人 林恒毅律師
被   告 李嘉丞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藍乙丞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仁崴律師
被   告 李青樅
選任辯護人 曾培雯律師
被   告 游明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3546號、104年度偵字第3560號、第3561號、第3562號、第366
1號、第3768號、第3995號、第409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5月6
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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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