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翊瑄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碧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復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
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
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提起本訴,除起訴
狀原本外,並未提出繕本,乃至原本內引用之文書均未附具
。
三、綜上,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前開各項程式
所欠缺之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其影本(或繕
本)各1份,且所引用之附屬文件均須有影本各1份,各附於
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影本(或繕本)。以上各項程式所欠
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不完全(如未附起訴狀繕
本或影本暨其附屬文件),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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