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16號
SLDV,105,除,216,201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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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黃阿環即應許美食小吃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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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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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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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佳豐機械設計工業│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黃阿環即應許美食小吃│55,575元 │XA3631797 │104年5月20日 │
│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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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投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