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09號
SLDV,105,訴,609,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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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9號
原   告 張維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淑玲葉光明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
告對被告「葉光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足資特定被告葉光明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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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