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朝松
訴訟代理人 陳宥彤
被 告 張家瑋
張陳喜芳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振成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鍾承恩
鍾忠福
李夢如
謝政軒
謝國棋
廖麗香
李奕敦
李日賢
陳淑貞
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潘宣頤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審訴字第三八號殺人未遂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共同殺人未遂嫌疑,經本院103 年度審訴 字第38號殺人未遂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 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 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