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清算賸餘財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99號
SLDV,105,補,599,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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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李正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清算賸餘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道雄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李道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
佰貳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叁仟叁佰
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陸萬貳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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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