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李正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清算賸餘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道雄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李道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
佰貳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叁仟叁佰
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陸萬貳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