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76號
SLDV,105,補,576,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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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呂葉寶琴
被   告 呂家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叁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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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